我国的核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
2019-02-26

我国核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核电的建设和引进工作急用先建,逐步完善。

我国核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针对核武器对人类的威胁建立的核出口及进口管制、保障监督等核不扩散制度。二是针对核安全问题和辐射危害,在核设施安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矿产开采及矿石加工、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管理等方面设立许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为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建立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以及核损害赔偿制度等。三是针对近年来日益重视的核与辐射恐怖活动建立的包括实物保护在内的核安保制度。

从内容上看,我国的核法律法规体系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次——国家法律。我国核领域唯一的国家法律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尚在制定之中。

第二层次——国务院条例。包括《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7个条例,从不同方面管制核能对人类的健康、安全以及环境可能造成的特殊风险,是国家法律在此方面的细化。

第三层次——国务院各部委规章。主要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行政管理规定、相关的导则和技术文件等。

从数量上看,我国现行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共127项,其中法律1项,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9项,导则90项,覆盖了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所有领域。